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节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节录)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减免司法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