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司法鉴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山市司法鉴定协会(下称本会); 英文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Appraiser Of Administration Justice (ZSAAAJ):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的中山市司法鉴定工作者及司法鉴定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于司法鉴定事业,遵守司法鉴定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者的执业素质,维护司法鉴定工作者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司法局以及上级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68号。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司法鉴定工作者执业规范、准则和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司法鉴定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平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司法鉴定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司法鉴定工作者执业后继续教育;
(七)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八)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工作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工作者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司法鉴定协会委托行使的其职责(依法依规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经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已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个人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在单位会员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辅助人员等。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标准:
1.个人会员应缴会费500元/年;
2.单一门类单位会员应缴会费8000元/年;
3.多门类单位会员(指两个以上司法鉴定门类)应缴会费:在单一门类单位会员会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项司法鉴定业务,增加4000元/年;
4.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按每年度全市缴纳的会费比例总额30%返还至本协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1.会员注销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视为退会;
2.会员被撤销登记的,视为取消会员资格;
3.会员受到刑事处罚的,视为开除会员资格;
4.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限制其会员权利及相关会员福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履职工作情况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和增补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理事会下设质量监督委员会、业务拓展委员会、纪律维权委员会以及培训宣传委员会;
(七)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聘任及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依照劳动合同面向社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的设立
(一)本会每届选举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二)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三)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等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1)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3)对协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4)列席理事会,如监事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列席本会其他会议;
(5)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6)对协会会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7)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履职工作情况;
(8)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5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