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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   2015-12-17   浏览量   1302次

                                                                            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张海龙 13922326609                               
        内容摘要: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对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无形性和远程性的特点。开展网络证据保全业务需要正视网络证据的这些特点,并采取相应的策略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不同于传统的公证业务甚至不同于普通的保全证据公证业务。建议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构建中应简化流程,强调便民原则,同时还应加强对公证员相关网络技术技能的培养与训练。

关键词:网络证据;证据保全;保全证据公证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网络用户越来越多,人们的消费、交互、娱乐等行为大多可以依赖网络进行,从而使网络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现实世界发生的种种纠纷与冲突在网络环境下同样会发生,如各类网络侵权在网络环境下时有发生,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在网络环境下较为多见。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通过公证的方式采集网络证据,用于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是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通常做法。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办理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

        公证机构介入网络环境下的维权主要通过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一项新兴的公证业务,但是在网络时代已经得到了人们的重视。由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证据存在与传统的物证、书证所不同的诸多特点,因而公证机构需要采取与网络证据相对应的种种措施和策略,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得以更好地开展。本文主要就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问题展开一些探讨,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就如何更好地开展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二、网络证据公证的特殊性

        网络环境下所产生证据主要是网络证据,网络证据的性质又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和传统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正是这些特点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需要采取与普通的证据保全公证所不同的策略。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研究,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电子证据主要存在如下一系列特点:

       (一)脆弱性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证据比较脆弱,虽然这些电子证据在复制过程中的出错率比较低,但是电子证据的一大特点是极易被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灭失。从技术角度来说,电子数据被删除后,依然可以通过数据恢复软件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原,但是同样是技术性的措施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毁灭性的永久删除。即使一些高端软件能够恢复数据,也往往只能部分恢复,而很难完整地恢复电子数据。行为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手段篡改电子数据,使这些电子数据不能再作为证据使用。

        可见,网络环境下的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这是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较下存在的弱点。在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业务中,电子证据的脆弱性要求公证机构必须依照及时性的原则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且在保全过程中需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手段。

       (二)无形性

        传统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都可以通过有形的方式得以表现,且其有形特点可以通过感官来感觉,无需依赖于外部设备;而网络环境下的电子证据只是磁盘上的一系列数字,读取这些数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外部设备。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人将存在侵权内容的网站关停,那么公证人员便不能通过访问该网站的方式直观地获知相关信息,除非能够在服务器端读取源数据,而这些数据是无形的,必须依赖于一定的外部设备才能为人所感知。

        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这一特点说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要求公证机构及时介入,并在证据保全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技术性策略,以更全面、充分地掌握电子证据的内容。

       (三)远程性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证据具有远程性的特点,其原因是互联网具有广域性,全世界的互联网是一个整体。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与证据的获取地可能不同,如侵权行为实施地为甲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为乙地,但是侵权行为的证据却可以在丙地获取。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远程性特点对证据保全公证业务而言既有好处又有坏处,好处体现在网络环境下证据保全公证的取证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坏处表现在如果网络的互通性没有得到保证,那么网络环境下的证据保全公证便无法展开。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应对策略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网络证据的这些特点使证据保全公证业务面临一定的机遇,网络纠纷的增多使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市场前景看好,但是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在发展过程中必须直面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并采取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顺利开展。

        笔者认为,网络证据公证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应注重如下几点:
 
       (一)简化办理流程

        网络证据保全具有很高的时间要求,公证人员必须及时地介入,才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如主体资格证明、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表明该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申请人与证据有权益关系的材料、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等等。事实上,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和传统的证据保全公证不同,与普通的公证项目更是迥异,网络证据极易灭失、被篡改等特点要求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快速、及时,以满足及时性的要求。

        这就需要在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流程上进行一些简化。具体来说,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应简化,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可以减少。由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需要保全的证据一般在网络上,因而申请人只需提供网址即可。建议在申请阶段,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并简要说明申请要求即可;在审核阶段,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作出,且应争取当场作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而不应局限于7个工作内作出,以最大程度上满足时效性要求。一旦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保全工作,这是因为网络的互通性可以使公证机构方便地对网络上的证据进行固化。我国《公证法》第25条在管辖问题上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网络的广域性也要求申请人可以向境内任何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请求,而不必受到传统的管辖制度的束缚。建议在管辖原则上确立便民、便利的原则,申请人只要自己觉得便利,可以向任意公证机构提出公证请求,而不必受到传统管辖制度的限制,其目的同样是为了满足时效性要求,避免公证介入过于迟缓而导致网络证据灭失。

       (二)注重保全技巧

       “与一般的证据收集程序不同,网络证据中的信息收集要求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注重取证与保全的技巧。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目的是将网络上的相关文字、图像、声音等材料转化为固定的证据材料,使申请人能够利用这些材料进行后续的维权活动。一般而言,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可以当场在公证机构的电脑上,通过互联网访问证据所在的网页,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影等方式固化证据,并出具公证文书。

       “网络信息的收集主要是指在网络及相关设备上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相关的网络信息收集下来”,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离不开收集证据这一过程。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证据保全应注重相关技术手段的运用,以防范保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首先,需要防范保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问题。网页的复制、模仿、劫持都是很容易实现的,且极具迷惑性,为了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公证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防范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欺诈现象,以保证公证活动的严肃性;其次,网络证据保全过程中网络经营者可能会采用一定的干扰措施来对抗权利人的维权活动,此时公证人员应坚持事实第一原则,仅就自己所见的客观事实进行记录并公证,而不应发表影响争议双方权益的意见,这是因为公证活动只是对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过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是就网络证据这一客观存在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其目的是防范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由于证据灭失而维权无门。最后,一些新型网络技术的运用需要公证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这是因为网络中的证据是多种多样的,而不是仅仅表现为网页文件,如数据库文件等。为了应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需要,公证人员应掌握多元化的网络技巧,满足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实践需求。

        总之,网络时代的生活方式已经网络化、虚拟化,原本发生于现实世界的利益纠纷同样会发生在网络世界中。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催生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这一新兴业务将会成为网络时代公证业务的增长点。但是我们应考虑到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种种特殊性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促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潘秀丽:《证据保全公证若干争议问题探讨》,《中国司法》,2009年第8期,第75-77页。
        [2]熊志海,闫举刚:《论网络证据收集的法律程序》,《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第31-34页。
        [3]熊志海,畅君元:《网络证据收集方法刍议——网络信息收集与网络证据生成的方法思考》,《前沿》,2011年第1期,第96-99页。